《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政策解读
(《人民日报》新闻稿)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
通知指出,经济责任审计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审计监督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2010年10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在推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深化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为适应新形势新要求,完善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党中央决定予以修订。
通知强调,《规定》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党对审计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聚焦领导干部经济责任,既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又贯彻“三个区分开来”要求,对于加强领导干部管理监督,促进领导干部履职尽责、担当作为,确保党中央令行禁止具有重要意义。
通知要求,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加强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领导,抓好《规定》的学习贯彻。各级党委审计委员会要加强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统筹谋划和整体推进,促进提高新时代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质量和水平。有关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把审计监督与纪检监察、组织人事、巡视巡察等监督贯通起来,形成监督合力。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贯彻执行《规定》,自觉接受审计监督,做到依法用权、秉公用权、廉洁用权。
2019年7月,中办、国办印发《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以下简称新《规定》),该规定自2019年7月7日起施行。为了深入学习,全面贯彻,提高认识,推进工作,区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区审计局主要负责人就有关问题进行了解答。
一、中央印发新《规定》的背景是什么?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是强化干部监督管理的一项制度设置。这项监督制度对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增强领导干部经济责任意识,促进领导干部依法履职,尽责担当,确保党中央令行禁止,完善领导干部管理和监督,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预防腐败等具有重要意义。从1999年到2010年再到2019年7月,中央先后三次制定修改、完善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有关规定。本次修订的主要背景是为了适应我国政治、经济、社会、生态等方面发展的新形势新要求,从修订的内容来看,主要是实现了四个方面的衔接:一是与十八大以来,特别是十九大、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相衔接;二是与十九大以后修订的法律和其他党内法规相衔接;三是与党政机关机构改革要求相衔接;四是与新时代领导干部的职责要求相衔接。因此修订后的新《规定》具有时代性、指导性、操作性。
二、新《规定》在哪些方面作出重大修订?
新《规定》共七章、五十二条。分别是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组织协调;第三章、审计内容;第四章、审计实施;第五章、审计评价;第六章、审计结果运用;第七章、附则。
新《规定》修订内容比较多,全面涉及指导思想、审计对象、决策机制、组织协调、审计实施、审计评价、结果运用、审计机关和被审计单位责任和权力等各个方面,如进一步明确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作为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指导思想。新《规定》第二条,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贯彻新发展理念,聚焦经济责任,客观评价,揭示问题,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促进全面深化改革,促进权力规范运行,促进反腐倡廉,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新《规定》强化了党对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领导,审计实施的主体由审计机关,明确为同级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和审计机关双重主体;新《规定》对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内涵进行重新界定,明确经济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对其管辖范围内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经济方针政策、决策部署,推动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管理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防控重大经济风险等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对于审计对象,新《规定》中增加了国有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的企业(含金融机构)主要领导人员;审计重点内容也有所调整,新《规定》对领导干部的监督重点突出了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和打好“三大攻坚战”的履职尽责情况以及以前年度审计问题整改等情况;责任认定情形作了重大调整,将原对领导干部责任认定的直接责任、主管责任、领导责任的三种情形调整为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二种责任情形,并列举了每种情形的具体表现;在审计评价方面,新《规定》强调既要从严约束领导干部的权力运行又要贯彻落实“三个区分开来”的重要要求,鼓励探索创新,支持担当作为,保护领导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新《规定》明确,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加强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的组成部门由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机构编制、审计、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金融监督管理等部门组成。联席会议在同级审计委员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三、新《规定》具体明确哪些领导干部应当接受经济责任审计?
新《规定》第四条对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对象作了明确规定。具体可以分为以下五类:
一是地方各级党委、政府、纪检监察机关、法院、检察院的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1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二是中央和地方各级党政工作部门、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1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三是国有和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含金融机构,以下统称国有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不担任法定代表人但实际行使相应职权的主要领导人员;四是上级领导干部兼任下级单位正职领导职务且不实际履行经济责任时,实际分管日常工作的副职领导干部;五是党中央和县级以上地方党委要求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其他主要领导干部。
四、新《规定》要求对领导干部重点审计哪些方面?
新《规定》要求,经济责任审计应当以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的管理、分配和使用为基础,以领导干部权力运行和责任落实情况为重点,充分考虑领导干部管理监督需要、履职特点和审计资源等因素,依规依法确定审计内容。
新《规定》分别列举了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干部、党政工作部门、纪检监察机关、法院、检察院、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单位主要领导干部、国有企业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以党政工作部门、纪检监察机关、法院、检察院、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单位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为例,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经济方针政策、决策部署情况;
(二)本部门本单位重要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的制定、执行和效果情况;
(三)重大经济事项的决策、执行和效果情况;
(四)财政财务管理和经济风险防范情况生态文明建设项目、资金等管理使用和效益情况,以及在预算管理中执行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经情况;
(五)在经济活动中落实有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和遵守廉洁从政规定情况;
(六)以往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七)其他需要审计的内容。
五、对领导干部履职情况如何评价?
新《规定》明确要求,对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审计评价应该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原则,依据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责任制考核目标等,在审计范围内,对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包括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的管理、分配和使用中个人遵守廉洁从政(从业)规定等情况,作出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评价。
新《规定》要求,审计评价时,应当把领导干部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上级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和错误,同上级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同为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对领导干部在改革创新中的失误和错误,正确把握事业为上、实事求是、依纪依法、容纠并举等原则,经综合分析研判,可以免责或者从轻定责,鼓励探索创新,支持担当作为,保护领导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
六、领导干部经济责任的认定原则是什么?如何认定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
新《规定》要求,对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审计机关应当按照权责一致原则,根据领导干部职责分工,综合考虑相关问题的历史背景、决策过程、性质、后果和领导干部实际所起的作用等情况,界定其应当承担的直接责任或者领导责任。
新《规定》第四十条列举了领导干部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应当承担直接责任的六种行为:一是直接违反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二是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三是贯彻党和国家经济方针政策、决策部署不坚决不全面不到位,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四是未完成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措施、目标责任书等规定的领导干部作为第一责任人(负总责)事项,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五是未经民主决策程序或者民主决策时在多数人不同意的情况下,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六是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其他行为。
新《规定》第四十一条列举了领导干部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应当承担领导责任的五种行为:一是民主决策时,在多数人同意的情况下,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二是违反部门、单位内部管理规定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三是参与相关决策和工作时,没有发表明确的反对意见,相关决策和工作违反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或者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四是疏于监管,未及时发现和处理所管辖范围内本级或者下一级地区(部门、单位)违反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问题,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五是除直接责任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后果应当承担责任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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