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项目造价结算注意事项学习材料
一、有关文件重点内容学习
1.曲靖市审计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投资审计工作的通知(曲审投发〔2018〕10号)
(第一条) 严禁审计机关进行工程招标控制价审计,不得有任何变通,审计机关不得再购买社会中介服务参与工程招标控制价的审计。
(第二条) 审计机关不得代替建设单位行使工程决(结)算管理活动的审核,由建设单位自行或购买社会中介服务对竣工决(结)算等进行把关,审计机关根据投资审计力量及审计计划安排对工程项目决(结)算进行审计监督。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八号)
(第四十九条) 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3.《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
(第十四条) 工程完工后,双方应按照约定的合同价款及合同价款调整内容以及索赔事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
工程竣工结算编审的内容:(1)单位工程竣工结算由承包人编制,发包人审查;实行总承包的工程,由具体承包人编制,在总包人审查的基础上,发包人审查。(2)单项工程竣工结算或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由总(承)包人编制,发包人可直接进行审查,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进行审查。政府投资项目,由同级财政部门审查。单项工程竣工结算或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经发、承包人签字盖章后有效。
4.《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
(第三十七条) 财政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对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实行先审核、后批复的办法,可以委托预算评审机构或者有专业能力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在6个月内批复。
5.《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6〕503号)
(第二条) 基本建设项目完工可投入使用或者试运行合格后,应当在3个月内编报竣工财务决算,特殊情况确需延长的,中小型项目不得超过2个月,大型项目不得超过6个月。
(第三条) 工程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未经审核前,项目建设单位一般不得撤销,项目负责人及财务主管人员、重大项目的相关工程技术主管人员、概(预)算主管人员一般不得调离。
二、基建项目及修缮工程竣工结算审核送审委托书填写
1.送审部门要使用最新版(2025年)基本建设及修缮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审核送审委托书。委托书落款时间应以实际送审当期时间为准,不接收提前多时甚至跨年签署的送审委托书。
2.基建部门初审意见处须写明具体初审结果。若出现送审金额超过合同金额10%的情况,须说明原因理由并附上相关材料,以及具体的处理意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九条)
3.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需要填写注明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审核费用的预算安排及资金来源等情况。
三、结算材料送审注意事项
1.送审部门需要提供的送审材料
基建项目及修缮工程竣工结算审核委托送审委托书、施工单位(乙方)结算书(含工程量签证等原件或复印件材料)、结算光盘、项目管理考核表、工程施工合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必备条件,包括零星修缮工程项目及设计、勘察、环保、检测等前期工程项目的结算)等有关必须的材料,以造价咨询公司能够接受送审材料并可以开展结算为准。
2.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工程项目竣工并验收合格后,由施工方编制结算,报学校基建部门初步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然后报学校审计处委托具有资质资格的第三方进行结算审核。独立招标建设项目工程须聘请第三方机构(建设工程质监部门)参与竣工验收并在验收报告上签字,其它零星修缮工程须有使用方参与验收并出具竣工验收报告。没有完成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包括全部分项工程项目)并达合格及以上的,不予接受该项目工程竣工结算送审。
需要特别提醒注意的是:工程未完成验收(包括合同内所有分项项目),或仅是移交使用但并未全部完成验收的,不接受送审结算(决算)资料的审核或审计。
四、工程项目造价结算审核注意事项
1.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要严格履行合同约定的要求。造价咨询公司是学校通过政府采购招标引入的具有造价结算编审资格资质的专业单位,应本着独立、公正、公平的原则做好结算审核工作,所出具的审核结果报告应当具有法律效力,应当经得起外来检查及司法诉讼的检验。如果工程造价咨询公司出具的结算审核结果不能通过学校上级部门的检查及工程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计,或者结算结果被司法诉讼推翻而不予采纳,则说明结算审核是失败的,造价咨询单位并未完成双方合同约定的最基本的要求,因此学校有权不予支付结算审核费用。
2.关于送审金额超过合同约定金额10%的情况。学校基建部门要严格审核施工单位的送审结算,如果送审结算超过合同约定金额的10%的,需要有基建部门的初审意见,意见应当说明超出合同价10%报审结算的原因理由,要有明确的增减变更签证材料及相关审批手续作为支撑材料,且需要说明具体的处理意见并承担相应的解释和说明责任,否则不予接受委托送审。造价咨询单位要严格审核送审金额与合同价款的差异,对于审核结果超过合同约定金额10%的工程项目,要有明确的处理意见,出具的审核结果不能违反《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
3.关于今后结算服务招标应明确的注意事项和建议。在今后签订的建设项目施工合同和竣工结算编审服务合同中,甲乙双方应当约定:造价送审金额超出结算审定价10%部分的工程项目,其结算审核费用由送审方(施工单位)承担。目的在于避免送审方虚高编制结算造价,避免审核方收取过高审减效益奖励费。
4.各方认真负责,严格监管,让结算审核结果经得住检查、审计和司法诉讼。基建部门、审计人员、造价公司等有关各方都要严格认真把关审核,做到守土有责、各负其责,要真正做到认真复核和审核乙方施工单位送审的结算材料,务必确保结算审核结果和审核报告的真实、完整、准确和规范,结算审核结果要经得住各种检查、审计和司法诉讼。工作中出现责任失守造成学校损失的,报学校纪检监察部门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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